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系 > 资源下载

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23/5/18 11:22:47】 【来源:建工系】 【阅读次数:】 【作者:管理员】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15vip太阳教师职业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15vip太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师德建设工作,负责构建师德师风建设体系、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和师德失范行为查处及申诉受理机制。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以及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

第四条 各党支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院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议定的事项与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协助做好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复核工作。

第五条 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与学院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院内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

(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利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工作,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七)违背学生意愿,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情;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一)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二)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五)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利,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七)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

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发现线索或收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向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报告,办公室通过相关部门和基层党支部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了解情况,经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九条 决定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应包含院纪检监察、党工部负责人、委员会相关成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成员等。

第十条 在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夫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和处理的关系;

(二)与被调查的师德失范行为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调查组要依纪依规开展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举报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的陈述,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同时,当事各方对正在调查中的事件均应负责保密。

第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应积极配合,提供证据材料,签字确认保证材料的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形成正式的调查报告,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提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应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并对所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说明、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谈话。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纪律处分。

(六)撤销教师资格。

(七)司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认错态度恶劣、屡教不改或多次重犯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或单位作出。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给予诫勉的,须经学院集体研究决定;授权系部调查的,须经系部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组织处理的,须经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犯罪的,由具有管辖权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给予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于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不少于24个月的期限内,取消评奖评优、职务职员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选拔晋级、申报评优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处理的,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获得过荣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自作出处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处理期满后,根据被处理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自复核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复核决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法、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Copyright © 2018 .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hfjjxy@163.com

地址:合肥市环湖东路中段360号  邮编:230031 院办电话:0551-65630892 传真:0551-65630893 招办电话:0551-65630878 0551-65630870

皖ICP备05006643号 技术支持:龙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