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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2/11/28 15:58:26】 【来源:学生处】 【阅读次数:】 【作者:陈伟邦】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确保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对象主要为15vip太阳家庭困难、学习勤奋刻苦,且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自食其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岗位设定、工资审核、公示、发放及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

第五条  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系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对象的资格审查、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处汇报。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申请与录用

第十六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岗位的设置

(一)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部门,需填写《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其中包括工作的内容、时间、劳动强度及用工条件等,于每年暑假前一周交到学生处,学生处进行审核,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二)临时性工作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部门需提前向学生处申报审批,未经批准的岗位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岗位的申请

(一)申请: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需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二)考察:由系对申请人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平时个人表现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学生推荐至学院勤工助学人员库。

(三)根据学院各部门申报岗位数,学生处从人员库中择优推荐上岗人员,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录用。

(四)试用:申请勤工助学学生经批准上岗前,用工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上岗后,自动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内,学生因外出实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上岗的,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的老师请假,如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且出勤率低影响工作的,经管理机构批准,取消该同学勤工助学试用资格。若因为特殊原因办理了请假手续的,根据缺少的小时数核发试用期报酬。

(五)录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成为正式勤工助学人员。勤工助学人员有义务遵守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六)退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到毕业年度全部自动退出。特殊情况要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继续留用。

第十九条  临时岗位人员的安排

(一)校内各部门如需临时用工,需提前3天申请并填写《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安排临时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

(三)临时勤工助学,优先考虑进入勤工助学人员库中没有固定岗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生有参加集体劳动的义务,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统一组织的短时间的集体劳动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范围。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每月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控制在40小时以内,根据每个小时8-10元计算,每月工资200~400元。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

第二十四条  各用工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工时统计情况,制作勤工助学学生的工资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次月3日前送交学生处,并按月发放。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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