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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字体【 】 【编辑日期:2011/9/26】 【来源:学院主站】 【阅读次数:】 【作者:学生处】 【 关 闭 】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工作体系,依据省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15vip太阳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范围及申请条件

1、取得15vip太阳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能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一级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违纪现象及不良记录;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

第三条 经济困难生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困难生分档管理

经济困难学生依据综合评议进行排名,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数量按不超过全院学生总数的25%进行认定,按照生存型贫困、生活型贫困和发展型贫困三个层次划分为A(特困)、B(困难)、C(一般困难)三档,不设具体比例,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民主评定。

第五条 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基本标准

1A档,生存型贫困学生,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的学生,包括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2B档,生活型贫困学生,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衣着体面和饮食营养还无法保证,除衣食外其它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仍有困难的学生,包括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或能够获得亲友一定资助,但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全部学业费用等情况。

3C档,发展型贫困学生,指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身心综合素质能力发展方面仍然受到经济条件制约的学生,包括家庭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能够支付学费、宿费,但在常规的集体活动、学习培训、素质拓展等方面经济条件仍然无法满足的情况。

第六条 经济困难生资格评定办法

1、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学院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以及每宿舍普通同学代表一名(申请人回避)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加以量化)的方式进行。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于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并在整个学年过程中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发生突然变化,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改变档次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改变档次仍然采取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方式(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形式加以量化)。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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