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以下简称"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关于高等职业学校问题的几点意见》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全日制大专层次的职业技术类学院,从事大专层次的职业技术人才教育。
第三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民办高等学校政策;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积极探索民办高校的办学思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实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相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技能型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院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中段3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办学规格为大专层次,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办学,在举办学历教育的同时,还举办人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体制
第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是学院行政首长。
第八条 院长应是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较高水平的资深教授,具有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阅历、经验和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由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组成。
第十条 学院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总务处以及根据学科和专业功能建立若干个系。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党委、团委、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它是院长领导下的管理机构,院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依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研究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战略与规则。确定学院建设、教育教学、科技合作和校务管理工作原则。
(2)统筹规划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拟定年度招生计划。
(3)审查年度收支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有关职能部门中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管理水平的教师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制定保证和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措施,检查措施实施情况。
(2)审定教育教学计划,考核任课教师。
(3)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
(4)进行教学评估,负责重大教学改革项目和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和学生,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与本职工作适应的业务水平和 工作能力。任课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表扬与续聘。
第十六条 学院倡导:博学、严谨、善教、爱生的教风。
第五章 学 生
第十七条 学院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实行统一招生,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倡导:勤奋、会学、实践、探索、创新的学风。
第二十一条 专科修业3年,修业期满,德智体等方面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统一颁发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其它奖励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重视、关心毕业生就业,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对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和推荐,积极为毕业生创建和提供条件,学生自主择业。
第六章 学院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交纳的学费全部用于学院教育开支和学院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学院的投资主体。学院积极争取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融资、捐资,并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制度,定期进行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企业投资、社会筹措、缴费上学、自我发展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学院建设和发展基金,并逐步形成以学生所缴学费为主,社会筹措为辅,形成良性滚动发展机制。
第七章 校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主动与其它高校建立联系和协作关系,积极争取与国外相关院校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安排教师、学生到国内外高校进修与交流。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前,经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不妥之处、未尽事宜,经董事会研究可修改、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有效。
15vip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二○○○年十一月